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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高胜率劳动合同律师;白云区劳动仲裁诉讼律师出庭
2025-05-12 23:33: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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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
董某与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1.董某的仲裁请求: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2017年1月、2月的工资。
董某的请求中第2项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是大部分企业都难以应对的难题,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之规定未休年休假确实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剩余两倍的工资,且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应当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则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询问过劳动者是否愿意不休年休假,否则用人单位就构成了无故拖欠劳动报酬,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之规定,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所以,这个案件本身而言,用人单位无任何胜算.
2.用人单位的请求: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返还2014、2015及2016年度业绩薪酬共计人民币31.48万元;
董某作为企业的高管,本身也有许多工作失职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情况,我们抓住这一点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了反仲裁,但仲裁委认为要求返回业绩薪酬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建议我们到法院起诉.
提起反仲裁或诉讼的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提起诉讼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被告在原告处任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工作,2017年2月11日被告在没有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擅自离职,被告得知情况后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了情况,原告按照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及《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被告进行离任审计,并于2017年3月1日书面和电话送达了《关于离任审计告知书》给被告,要求被告到公司配合审计并提供相关资料,并告知被告对离任审计出现的问题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经上级主管单位审计组审计初查发现被告存在以下问题:1、人为调整生产用电消耗指标;2、外购熟料重复计入熟料自产量;3、原煤亏库;4、熟料亏损严重(主要原因:未执行物料平衡政策、外购熟料计入自产量、人为调整数据指标等);5、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力 2016年发生生产工艺事故8起,直接经济损失18.72万元;6、未按要求履行环保责任 (1)、2014年5月环保处罚2万元、10月份环保处罚3万元;(2)、2016年8月份环保处罚3万元。按资源综合利用税法规定,企业连续三年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直接影响公司补贴收入约3,500万元。7、无合同采购 无合同采购存货高达1,347万元。
被告于2017年3月3日到原告处配合了审计工作,上述审计初查结果出来以后,被告认为以上问题并不该由其承担责任,但是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并不能给出合理合法的解释及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申辩的理由。随后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重庆秀山西南水泥有限公司重大资产损失处罚通知书》(以下简称《处罚通知书》),《处罚通知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限被告三日内返还原告发放的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业绩薪酬共计人民币31.48万元。但被告并没有返还上述业绩薪酬。
原告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之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原告提出的劳动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望贵院依法支持,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备注:此策略只适合国有企业或是关于高管业绩薪酬与单位损失有明确规则制度规定的企业。
此时,董某也担心自己败诉,也愿意企业达成和解,企业也愿意支付一部分补偿给董某了解此事, 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圆满解决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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