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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看守所诈骗罪律师;番禺区诈骗罪刑事律师高胜率

2025-05-01 22:21:42 来源:


广州番禺区看守所诈骗罪律师;番禺区诈骗罪刑事律师高胜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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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条文注释

  诈骗,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构成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包括自用或转归他人)的主观故意;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的行为; 

  (3)数额较大。 

二、注意:

  (1)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若单位实施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实施了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时,如果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第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4)如果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时,既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又使用窃取手段,则应以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手段定罪。 

  (5)以虚假或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并使用的通信工具,造成电信部门损失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6)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第一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第二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一)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一) 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

(二) 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

(三) 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

(四) 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

(五) 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

(六) 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七)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

(八) 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九) 其他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第四条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五条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 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二) 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的,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三) 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四) 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五) 可能有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党的;

(六) 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

(七) 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他情形。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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