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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专业合同律师高胜率合同解除合同赔偿纠纷律师

2025-04-29 22:49:16 来源:


广州越秀区专业合同律师高胜率合同解除合同赔偿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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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方式
合同解除必须有特定的方式。解除权条件成就的合同并不自动解除,需经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向对方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5条,解除权人向对方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有两种,且当事人不得约定其他替代方式。
1、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解除权人应当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解除合同的通知非为要式,除当事人对通知的形式有特殊的约定以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5条,解除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并且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但是出于防止默示的模糊性和及时结束合同不确定状态的考虑,原则上通知应当明示作出。通知的内容要说明合同解除的原因及依据,部分解除的情况下还要明确解除的范围。
2、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解除权人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根据该规定,通知非为强制性义务,不是解除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必要前置程序。

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如何确定?
解除权行使的关键在于对方是否知悉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实践中应注意两点:
其一,解除权行使的对象是合同相对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合同的,除非对方确认,否则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
其二,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以发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为限。解除条件成就,解除权人明确告知因对方违约不再履行合同也可认定已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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