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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诈骗罪律师;天河区看守所诈骗罪取保候审缓刑律师

2025-04-23 18:43:32 来源:


广州天河区诈骗罪律师;天河区看守所诈骗罪取保候审缓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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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条文注释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因此处分其财产,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包括自用或转归他人)的主观故意;(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3)数额较大。

从行为方式来看,“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编造或歪曲实际情况,以此来欺骗他人,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行为。例如,骗子谎称自己拥有珍贵的古董,诱导受害者购买,这就是通过虚构事实来骗取财物。“隐瞒真相”则是指行为人故意不告知对方某些真实情况,从而使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比如,商家在销售商品时故意隐瞒商品的质量问题,让消费者误以为商品是完好的而购买,这就属于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数额要求:根据本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即“数额较大”。具体的数额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和司法实践可能会有所不同。

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界定标准,依照“法释〔2011〕7号”解释的相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和治安状况,在上述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中所说的“本法另有规定”,是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这些专门的规定,不适用本条。

需要注意的是:

(1)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如果单位组织实施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时,如果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4)如果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时,既使用了欺骗手段,又使用了窃取手段,则以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手段定罪: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欺骗,就应定诈骗罪;否则,应以盗窃罪论处。

(5)以虚假或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并使用的通信工具,造成电信部门损失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6)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数额达不到诈骗罪的构罪标准,则此时应当主要考虑该行为对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的妨害,以虚假诉讼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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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免予刑事起诉、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相关法律意见;
4.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争取缓刑、减刑、从轻处罚;
5.上诉阶段(人民法院):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刑事案件,进行刑事辩护,上诉不加刑,争取从轻判决;
6、为被害人或家属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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