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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执行异议律师海珠区法院执行异议之诉律师高胜率
2025-04-18 22:34: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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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案例:
孙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孙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并查封了李某和案外人沈某共同共有的一套房产。
沈某认为,李某与沈某于5年前已协议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该房产归案外人沈某所有。
对此,案外人沈某有权以执行标的房屋为异议对象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要求法院停止执行该房屋。法院应在15天内对沈某提交的书面异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若法院裁定驳回沈某的异议请求,沈某可以进一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其自身作为原告,以申请执行人孙某为被告,若被执行人李某反对沈某的异议申请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可列为第三人。
若法院支持沈某的异议请求,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可对此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以其自身为原告,以案外人沈某为被告,若被执行人李某反对孙某主张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则可以列为第三人。
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及其后续的执行异议之诉作为基本的执行救济途径,能够及时纠正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救济制度的重要一环。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三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零九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一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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