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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法院执行异议之诉高胜率律师越秀区执行异议律师
2025-04-18 22:17: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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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法律知识:
执行异议之诉判决效果
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后,对执行异议裁定如何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12条的规定:
1.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即支持案外人诉讼请求的,则执行异议裁定失效。如果判决驳回案外诉讼请求的,则执行异议裁定继续有效,应当继续执行。
2.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即支持申请执行人诉讼请求的,则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需要对执行中止裁定作出处理。执行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如果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诉讼请求的,则执行异议裁定继续有效。执行法院应当作出终结执行程序并解除执行措施。
如何确定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职能分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法律文书无关。因此,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人民法院内部的职能分工,并不取决于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而应当根据案外人提出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的性质及法律关系,由相应的审判庭进行审理。
针对哪些执行依据的执行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不仅包括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还包括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公证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在人民法院执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后,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不服裁定,且其异议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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