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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劳动律师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怎样处理能胜诉?

2025-04-11 18:33:52 来源:


广州黄埔区劳动律师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怎样处理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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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王某某于2005年7月12日进入广东**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的岗位为办公室,职务为职员。劳动合同还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王某某的工作岗位。
2013年5月,公司因运营需要撤销采购部,将王某某由采购部调整至手袋课办公室任职员。王某某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拒不到新岗位上班。
2013年5月23日,公司以王某某旷工已超过6天为由,对王某某以“旷工自离”做出解除合同处理。
王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13年8月5日,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决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代通知金2641.62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132.96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公司调岗不违反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员工有服从的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作为公司的员工,有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及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王某某只能在采购部工作。公司撤销采购部后,安排王某某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该安排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也未声明降低员工薪酬待遇。即使该安排不合理,王某某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以违纪不到岗的方式解决。
公司调整王某某的工作岗位,既没有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王某某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拒不到新工作岗位上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按王某某“旷工自离”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公司无需向王某某支付代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公司无需向王某某支付代通知金2641.62元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1132.96元。
王某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公司应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即使对调岗不服,也不能以违纪不到岗的方式对抗

律师解读: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般来说,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 具备明确的指向性的证据属于核心证据。例如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中,公司从劳动争议本身来说,证据链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为用人单位的主要规章制度、流程和雇员的约定例如劳动合同、公司制度等,这是企业合法解雇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二是在争议处理中的事实证据,包括主要的文档、证人证言以及视听资料等,这些事实证据的采集需要用人单位较为全面的取证能力和完善的流程支持。

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企业主要的法律抗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条、26条、39条、40条、41条、43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25条、27条;
《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2条。
事实依据
(一)实体理由合法
1、员工存在可以解约的相关事实或行为;
2、解约依据已明确载于《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
3、该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制定及公示。
(二)解约程序合法
1、通知工会:如有工会;
2、送达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企业遇到劳动仲裁案件提交证据越多越好吗?
提交证据,一般是根据仲裁请求、要证明的事实、要反驳对方的观点、证明对方说谎等方面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提交的,证据提交并不是越多越好,切记注意,不要不小心提交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让对方抓住把柄,那就麻烦了。我们有很多胜诉案例,就是从对方提交的证据入手突破, 后达到诉讼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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