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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劳动律师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怎样做能够胜诉劳动仲裁
2025-04-06 21:58: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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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案例:
2020年4月,某贸易公司因邓某存在多次代替他人打卡、协助他人考勤作假行为,认为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且不配合调查无认错悔改表现,向邓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
邓某主张,某贸易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仅规定找他人代打卡属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代替他人打卡可解除劳动合同,代替他人打卡与找他人代打卡是两种不同行为,不能成为某贸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邓某遂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邓某本人认可其存在多次代替他人打卡行为,该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欺骗行为,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如实进行打卡考勤是每个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某贸易公司重视考勤制度,每月均会以发送邮件的方式提示考勤存在异常的员工对异常情况进行说明,亦可间接印证某贸易公司是严禁代替他人打卡。代替他人上班打卡与找他人代打卡两个行为都属于考勤造假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某贸易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无须向邓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珠海中院表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尽量完善,但也很难完全列举每一种违规行为,代替他人上班打卡与找他人代打卡两个行为都是造假行为,劳动者实施不诚信行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
法律延伸: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一般情况下,公司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涉及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争议负有举证责任。实践中下列证据在劳动争议仲裁开庭时通常会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双方或一方提供,以便进行调查或进行质证:
(1)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2)工资单或银行工资卡汇款凭证;
(3)社会保险金解缴凭证;
(4)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通知书或辞职信;
(5)违纪处分通知书或处罚公告;
(6)退工单、人事档案转移证明或社会保险金封存证明;
(7)医院就诊证明和病假单;
(8)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9)下岗或者转岗通知;
(10)员工手册或者劳动纪律、规章制度;
(11)考勤记录;
(12)其他必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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