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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怎样解决?广州高胜率执行异议律师
2025-04-03 17:11: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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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法律知识: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当事人、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执行异议又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违法行为的异议;第二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异议;第三类是关于分配方案的异议。
申请执行异议是否直接导致执行程序停止?
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1、执行行为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和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2、案外人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但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中提出的确权请求与给付请求。《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310 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对象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当事人必须提出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但如案外人并不提出排除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仅诉请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则属于案外人应当另行提起的普通诉讼,而非执行异议之诉, 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当事人提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侵权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可告知其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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