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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怎样解决胜诉率高?广州专业执行异议律师
2025-03-30 15:49: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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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
1、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2、申请材料
案外人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3、申请时间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4、再次提出异议的处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延伸:
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表示承认的,是否可以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
答: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同样应遵循上述原则。案外人作为原告方应举证其存在可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申请执行人则应举证证明执行标的可以强制执行。作为上述举证原则的例外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确立了自认制度。自认制度暗含的适用前提应是诉讼程序本身具有对抗性,利益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和自认,不能免除提出具体诉请或事实主张一方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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