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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怎样准备证据胜诉率高?广州专业劳动争议律师

2025-03-23 21:17:36 来源:


劳动仲裁怎样准备证据胜诉率高?广州专业劳动争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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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律知识:
大家都知道,证据制度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制度的核心,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无论是从仲裁还是诉讼,都是围绕着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来做出判断的。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部分法律依据:
一、谁主张,谁举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均基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规则,对“谁主张,谁举证”做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举证责任倒置
针对过去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常常拒绝提供不利于自己的关键证据,导致劳动者举证不能的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条款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审理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这与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相比,显然进一步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这就使用人单位必须改变以往的仲裁策略,注意积极配合举证,防范因消极不作为产生的不利后果,当然同时也应当注意避免提交无关的不利证据。这里所涉及的证据,是指“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并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及工作中需注意对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
三、谁掌管,谁举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均规定:“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规定归纳起来就是“谁掌管,谁举证”,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同样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但从规定的内容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来看,其与举证责任倒置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的示证原则。
四、有能力,须出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总之,由于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于一般案件,建议用人单位在日常要做好收集、保护证据的工作,否则可能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产生不利后果。
法律延伸:
劳动争议案件关于举证常见误区:
提交证据越多越好
提交证据,一般是根据仲裁请求、要证明的事实、要反驳对方的观点、证明对方说谎等方面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提交的,证据提交并不是越多越好,切记注意,不要不小心提交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让对方抓住把柄,那就麻烦了。我们有很多胜诉案例,就是从对方提交的证据入手突破, 后达到诉讼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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