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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故意伤害罪关在看守所该如何辩护

2025-01-26 15:01:41 来源: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故意伤害罪关在看守所该如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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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判决前家属去看守所都是见不到人的,不必自行去看守所。
2、委托律师前,建议不要去看守所,更不要相信看守所门口冒充律师的骗子。
3、委托律师请不要对比价格,请尊重律师提供的服务。
4、家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家属唯一能做的就是委托律师进行会见和辩护。

 

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要点

犯罪主体的辩护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求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案件中有明显的年龄、精神状态、残疾情节则要特别关注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对照其主体标准进行认定,其中精神状态和残疾状态在实践中可能涉及进行司法鉴定加以证明。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在故意伤害罪中只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案件中被告人仅导致了轻伤后果,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的辩护

01 主观上不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缺乏认识因素,表现为被告人不想或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伤害被害人,只不过产生了被告人意料之外的伤害结果。缺乏意志因素则表现为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受伤,这两种因素在认定故意犯罪中有机统一,不能割裂。

在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被告人若明显不具有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将外在表现为其案发时的行为,因此从案件事实中被告人的远离、避免的行为中便可以推知其不存在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02 无法证明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在具体案情如何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自诉人或公诉方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伤害故意,依旧可以针对被告人的主观方面进行辩护。

03 被告人造成被害人受伤结果系过失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的责任形态为故意,因此过失导致的伤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过失形态的犯罪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属于其他罪名。

行为人过失致人受伤的案例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被告人的过失心态会有比较明显的行为表现,如双方打斗纠缠过程中不慎导致被告人受伤、被告人的行为意在其他而不慎伤致被害人,这种情况都被认定为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04 无法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

就故意伤害罪而言,如果被告人缺乏犯罪动机、始终未做过有罪供述、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唯一目击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缺乏作案现场勘查笔录和作案凶器的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在多人伤害情况下,没有证据证实受害人损害后果系本案被告造成的,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确实充分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犯罪客体的辩护

01 被告人未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

此辩点属于对于犯罪行为的辩护中最为典型、直观的情况,对于被告人没有实施伤害行为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①被告人在案发时根本没有参与打架,被告人被指控可能只是由于其出现在了案发现场,自诉人出于种种目的将其附带在被告人中。

②被告人在案发时参与了打架,但是其并没有伤害自诉人,而是伤害了其他人。这种情况下针对该自诉人提出的案件,被告人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被告人对于他人事实的伤害行为是否构罪,则不属于该案的讨论范围。

③被告人在案发时参与了打架,但是其行为性质属于拉架并非殴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在拉架过程中对被害人有误伤,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这种情况也可以结合被告人不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来进行辩护。

总之,除了可以确切地认定被告人没有实施伤害行为的情况,其他分析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辩点需要将被告人的主客观方面具体结合,因此也可以称为主客观相结合的辩点。

02 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刑法》第十三条的部分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故意伤害罪中被认定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大多是由于案件本身即属于民间纠纷处理不当,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大,行为也并非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说,类似案情更接近一种故意伤害行为与一般的殴打行为之间的行为,因此在辩护中可以视情节轻重提出此条辩护理由。

03 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违法阻却事由,我国学界将法条第一款的规定归为一般正当防卫,第三款的规定是特殊正当防卫。

实践中进行正当防卫的辩护,要比照一般正当防卫与特殊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还可以结合实践中的判例进行分析论证。

04 被告人行为是被动、防卫的行为

实践中具体案件的案情尚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时,或可以从被告人行为的被动、防卫特征来进行辩护,还能与被告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印证,用其不具有主动攻击性的行为证明被告人不具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因果关系之辩

行为与轻伤后果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故意伤害罪中的因果关系,要求案件中被害人的伤害后果是由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否则将无法建立被告人行为与案件结果之间的关系,即被害人的轻伤后果并非被告人的行为所致。

致伤原因不明

应当考虑在案证据对案情的证明特别是致伤原因的证明是否清晰,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案发现场的复杂情况决定了被害人的伤情可能由多方原因导致,对这些原因应当加以提出。关于故意伤害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被害人伤情无法排除其他致伤原因,此种合理怀疑占绝大多数,如陈旧伤的可能,被害人自己摔伤的可能,多被告人时由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导致的可能等;

②无法排除其他作案工具存在的可能性;

③无法排除被告人系正当防卫的合理怀疑;

④无法排除被害人、证人辨认凶手出错的合理怀疑。

入罪标准之辩

故意伤害罪的伤害程度包括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三种,均成立该罪。被害人的伤情究竟是否构成轻伤,是一个重要的入罪标准。

我国刑法对轻微伤伤害不予处罚,所谓的轻微,即指没有达到破坏被害人肉体的完整性和生理正常机能的伤害,如暂时性的肉体疼痛等。

关于伤情的认定方法一般采用司法鉴定方式。鉴定意见表示被害人不构成轻伤,或者法官根据简单的伤情认定标准认定被害人伤情不构成轻伤,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量刑辩护

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酌定认定量刑情节。

如果被告人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目的,是被动地牵涉进这起事件中,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区别于事先有预谋的故意,可以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被告人在犯罪以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良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可以建议酌定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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