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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寻衅滋事罪刑事律师家人寻衅滋事罪拘留看守所会怎么样
2025-01-24 16:44:3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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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寻衅滋事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寻衅滋事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款规定的“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寻衅滋事包括以下四种具体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所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恐吓”是指以威胁的语言、行为吓唬他人,如使用统一标记、身着统一服装、摆阵势等方式威震他人,使他人恐慌或屈从。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根据上述解释第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所谓“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根据上述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所谓“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这里所说的“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特点,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包括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所等;所谓“场所”应当是有具体的处所,不宜将网络公共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对于一些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也不宜视为公共场所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局面的。根据上述解释第五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根据本款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款是关于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款规定主要是惩治以团伙或集团形式犯寻衅滋事罪的首要分子或主犯,也就是纠集者。这里的“纠集”是一个贬义词,是指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或主犯,有目的地将他人联合、召集在一起。“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不仅指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而且也造成所在地区的治安秩序紧张,搞得鸡犬不宁,人心惶惶,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为惩治以团伙或集团形式进行寻衅滋事犯罪,本款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即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团伙或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事案件的简要流程和各阶段的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
1.刑事拘留前(一般24个小时)
这个阶段是指你的家人被抓捕归案后,或被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问讯后,持续的时间通常为24个小时。
2.刑事拘留后(37日)
有不少家属认为37内可以出来,觉得没必要请律师,实际上也没有请律师及时会见,后来第37天被批准逮捕,当事人傻眼了,急忙忙找律师委托会见,可惜错过了很多机会(包括取保候审),得不偿失。
从被刑事拘留之日起,到检察院作出是否批准逮捕之日时,这期间 长为37天,也是我们俗称的“黄金37天”。在实践中,这37天的取保成功率 高。
因此家属要抓住这37天,及时聘请专业的律师介入案件,切勿因为一时着急而花大价钱找关系、找熟人等,否则不仅没效果,还可能错过黄金救援时间。因为这个关键时期是大量案件能取保候审甚至无罪释放的关键,后面如果检察院对案件做出一定的认定后,这种纠错难度会比较大,所以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是一旦被抓之后,应当立即联系律师,给律师充足的时间,来尽 大努力发挥辩护的空间。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
1.律师阅卷
案件一移送检察院,马上让律师去检察院阅卷,对案件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如果你要争取判得轻一点,应该向检察院争取。争取方式就是让律师阅卷,能不起诉的,先争取不起诉;不能争取不起诉的,让律师与办案人员争取罪轻的量刑建议。大部分案件都会适用认罪认罚,而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是检察院出具的,法院基本都会采纳。
2.律师提交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会在征求当事人和家属同意的基础上,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
3.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如果在刑事拘留期间没有成功取保候审的,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阶段仍有机会取保候审。
三、审判阶段(法院)
1.阅卷
这一阶段律师仍然可以查阅全部案卷,并对案件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2.准备辩护意见
律师会汇总可能减轻量刑的情节、理由及证据,与当事人共同确定辩护思路。
3.参加庭审
开庭前,律师会为当事人讲解庭审流程;
开庭时,按照拟定的辩护思路为当事人争取 大化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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