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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专业劳动争议律师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仲裁时效法律规定
2025-01-20 14:39: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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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该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时效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期一年的一般时效;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该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为无限期,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实践中,广义上的劳动争议类型多种多样,大部分纠纷处理均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但劳动争议时效的特殊之处在于,即使是为期一年的一般时效,不同纠纷中,时效的起止点也多有不同,对此有必要进行梳理。
法律延伸:
“双倍工资差额”时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往往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从而产生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需要明确的是,双倍工资是包括“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倍劳动报酬”以及“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惩罚支付的一倍工资数额”,所以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纠纷中,通常索要的是正常劳动报酬外的一倍工资部分,以下简称“双倍工资差额”。
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一年的一般时效,且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也就是说,自劳动者提起仲裁之日往前倒推一年,在此一年期间,若有可主张的双倍工资,则可主张;若无可主张的双倍工资,则仲裁时效已过,劳动者丧失主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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