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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 “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时效
2025-01-20 14:38: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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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差额”时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往往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从而产生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需要明确的是,双倍工资是包括“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倍劳动报酬”以及“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惩罚支付的一倍工资数额”,所以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纠纷中,通常索要的是正常劳动报酬外的一倍工资部分,以下简称“双倍工资差额”。
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一年的一般时效,且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也就是说,自劳动者提起仲裁之日往前倒推一年,在此一年期间,若有可主张的双倍工资,则可主张;若无可主张的双倍工资,则仲裁时效已过,劳动者丧失主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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