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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专业劳资纠纷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时效法律规定
2025-01-20 14:37:4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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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该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时效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期一年的一般时效;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该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为无限期,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实践中,广义上的劳动争议类型多种多样,大部分纠纷处理均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但劳动争议时效的特殊之处在于,即使是为期一年的一般时效,不同纠纷中,时效的起止点也多有不同,对此有必要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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