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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仲裁案件工伤纠纷如何解决

2025-01-07 23:25:02 来源: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仲裁案件工伤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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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法律知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范围如何界定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范畴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一部分法官认为这条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得就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进行举证或提出依据,提出线索,无论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还是诉讼中,都不能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责任的规定任意扩大理解及适用。也有法官认为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可以依据经验法则及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掌管”进行判断,由劳动者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掌管”进行举证是不公平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是无法举证的。
在审判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案例,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作为公司的档案等材料的管理人员,在离职时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材料全部带走,导致用人单位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都无法举证。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就存在不同的意见。部分法官认为“属于用人单位掌管的”证据材料就应该由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使相关材料被人带走也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混乱造成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部分法官则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应当由其掌握的证据确实被劳动者离职时带走,用人单位则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现行有效的劳动类法律我个人认为更多保护劳动者,公司更容易败诉赔偿。劳动仲裁的相关法律原则上更偏向于保护弱势一方,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是更多的,对用人单位的不合法操作的处罚相对得更为严格。因此在劳动仲裁当中,其实公司是更容易败诉赔偿的。常见表现为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比较大,因此,用人单位应该积极应对劳动仲裁、提交答辩状,积极提交证据材料。
实际上员工的请求存在诸多事实和法律上的瑕疵,但是由于公司方面没有提出有力的抗辩而失去了辩驳的机会。没有对庭审做充分的准备,是导致败诉的主要原因。

法律延伸:
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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