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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遗产纠纷官司代位继承纠纷法院会怎么判?
2025-01-04 19:08: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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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法律知识:
一、遗产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本条概括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理解遗产的范围需要从 三个方面把握:
第一,遗产首先是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非财产性权利(人格权、人身权或相关权益)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第二,遗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权,非法的财产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第三,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非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典型案例:
张某、李某系夫妻,多年来一直居住在张某单位的公寓房中。张某去世后,李某认为该公寓房属于张某的遗产,要求继承该公寓房。该单位主张公寓房产权系单位所有,不是张某个人所有,不得继承。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该公寓房,被判败诉。
法律解读:
继承的核心是遗产,只有死者生前合法取得的财产才能认定为遗产。公寓房的产权一般属于国家或者单位,而不是承租人的个人财产,不能进行继承。本案中,张某对单位的公寓房仅享有承租权,不享有产权,因此其妻子不能继承该公寓房的产权。如李某作为遗孀符合该单位公寓房租住相关规定,可依规向单位申请继续租住该公寓房。
二、关于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典型案例
2021年4月,苏某因交通意外身故,膝下无子女,父母、妻子、哥哥、姐姐均已去世。苏某名下有1套房产,生前未留下遗嘱。苏某的侄子、外甥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苏某遗产。法院认定,苏某的侄甥符合代位继承条件,判决两人继承苏某遗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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